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聚焦 >  >> 
违法捕捞太湖虾,三人被判刑!
来源: 扬子晚报      时间:2023-08-08 16:05:25

太湖流域已全面进入十年退捕期,但在湖鲜诱惑和利益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顶风作案,非法捕捞太湖虾。2023年6月13日,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 ,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依法判处周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拘役4个月至5个月,缓刑6个月至8个月。

2022年4月的一天,周某某主动找到胡某某、朱某某,提出到太湖捕捞太湖虾卖钱的想法。胡某某、朱某某2人明知太湖退捕后不能捕捞,但还是同意加入,3人一拍即合,并明确了分工。周某某负责驾驶船只、购买地笼网、销售鱼虾,胡某某负责提供船只、挑拣鱼虾,朱某某负责收放地笼网。


(相关资料图)

几日后凌晨,3人驾驶船只至太湖宜兴水域,按照事前分工,使用地笼网捕捞,后将捕捞到的白虾、大虾、鳗鱼等销售给王某某(另案处理)。尝到甜头的3人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共同非法捕捞10余次,违法所得3万余元。

2022年5月25日凌晨,公安机关会同太湖渔政大队在太湖岸边巡查时,抓获正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周某某,查获非法捕捞的太湖鱼虾23.5千克,同日公安机关立案调查。随后,其他2人相继投案自首。归案后,3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朱某某分别退赃3万元、2500元。2022年8月26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审查阶段,检察官仔细翻阅卷宗,核实周某某、朱某某、胡某某等人非法捕捞太湖水产品的基本事实,建立相对固定的捕、销合作关系,有着明确预谋和分工,共同合作形成非法捕捞渔获物完整利益链条。同时,通过对证据梳理,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对周某某非法捕捞销售数额证据存在遗漏,收赃人与嫌疑人关于销售数额未完全吻合,朱某某还参与了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

在全面梳理本案证据后,针对周某某等3人销售数额问题,检察官对周某某及收赃人进行讯问,让双方对转账金额一一确认,最终确定涉案水产品数量和销售金额。针对朱某某参与的另一起犯罪事实,由于涉案人员较多、法律关系复杂等问题,着重引导公安机关结合朱某某、王某某供述进一步补充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找到其他共同行为人及收赃人员,调取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及时固定朱某某参与王某某非法捕捞时间、数量、销赃数额等主要犯罪事实。

国家施行禁捕、退捕政策,规定禁用渔具和方法旨在保护太湖内的各类水生生物资源以及其所属环境。周某某等人在太湖宜兴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违反了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宜兴市检察院委托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对本案中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的损害进行专家评估,经鉴定,水生生物损害共计13万余元。

据此,2023年3月10日,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朱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三人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非法捕捞的行为赔礼道歉。周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对公益诉讼请求不持异议。2023年4月24日,周某某、胡某某、朱某某赔付国家渔业资源损失费共计14万余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为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作用,该检察院积极探索完善跨区域调查协作、联动办案机制,与浙江省长兴县检察院、安徽省广德市检察院会签了跨三省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全面加强太湖周边生态环境和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截至日前,宜兴市检察院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方面,对非法捕捞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缴渔业资源损失共计107.2余万元。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徐珩

标签:

X 关闭

X 关闭